为进一步加强农药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类农药经营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将2026年查处的3起农药经营环节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灵山县某农资经营部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和经营假农药案
2026年1月6日,灵山县农业农村局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灵山县陆屋镇某农资经营部销售韩氏牌溴敌隆0.5%杀鼠剂等4种限制使用农药,超出其《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涉案货值金额325元,违法所得53元。同时,当事人还购进根卫灵牌甲拌磷5%颗粒剂50包,该产品属于禁止销售和使用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截至被查获时尚未对外销售。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相关规定,灵山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限制使用农药和假农药、没收违法所得53元、合并罚款10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浦北县某农资店经营假农药案
2026年5月21日,浦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龙门镇开展农资市场日常执法检查时,对该镇某农资经营门店及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仓库内存放有外包装标签印有限用、禁用农药名称的农药产品。经核查,该产品标注的农药登记证号系伪造,属于假农药,共计7包。经查明,涉案农药系外来推销人员存放于当事人仓库,委托当事人向周边种植农户免费派送试用,全程未收取任何货款,当事人未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即同意存放并代为派送试用。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相关规定,浦北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全部涉案假农药、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钦南区犀牛脚镇某农药门市部经营假农药案
2026年6月23日,钦南区农业农村局接到关于钦南区犀牛脚镇某农药门市部经营禁用农药的违法线索后,立即对该农药门市部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禁止使用的农药甲拌磷64包,以及标称为“敌草快”的农药产品11瓶。经抽样送检,“敌草快”产品中检出禁用农药百草枯成分(含量为4.83%)。经查明,当事人从流动商贩处购进上述农药,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案货值合计720元,违法所得61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相关规定,钦南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农药、没收违法所得61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