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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肥料排污标准出台:磷肥、钾肥、有机肥、菌肥等全覆盖!

2018-10-08 11:02:48 来源: 网络 作者:

    9月2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HJ967—2018)(以下简称“电池工业技术规范”),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HJ864.2—2018)(以下简称“磷肥等肥料工业技术规范”)全面推进这两个行业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并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的正式申报模块也将开启。

  

 

  

    根据初步统计,纳入到本标准管理范围内的肥料生产企业大约为6700 余家(2016 年底数据)。其中,磷肥生产企业200 余家、钾肥企业180 余家、复混肥生产企业3400 余家、有机肥料2900 余家。

  

    磷肥等肥料工业技术规范

  

    “磷肥等肥料工业技术规范”适用于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环保部门审核确定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对于执行GB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执行《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GB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

  

   按产品分类管理、按排放口分类管控

  

   鉴于同种产品不同生产工艺的主要生产单元反应原理相同,排放污染物种类相同,“磷肥等肥料工业技术规范”按产品对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污染源实施分类管理。

  

    同时,将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浓度和排放量双管控)和一般排放口(仅管控浓度)。

  

   废气排放口中酸解反应和过滤工序排放口(全部氟化物)、造粒工序排放口、干燥工序排放口作为主要排放口,其他为一般排放口。

  

    废水排放口中磷肥和复混肥料行业废水总排放口和生活污水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钾肥、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行业废水总排放口和生活污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强化行业特征污染物管控

  

    首先,因为磷肥行业是工业源氟化物的主要贡献行业,所以“磷肥等肥料工业技术规范”将氟化物纳入行业主要排放口的主要因子进行管控(浓度和排放量双控),加强大气污染物氟化物管控。

  

   第二,为强化重点流域固定污染源总磷的水污染防治,“磷肥等肥料工业技术规范”还提出对涉磷排放的固体废物磷石膏实施许可量管控要求。

  

   为了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规财〔2017〕88号)及《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要求,本标准提出对固废磷石膏许可量为零的要求。

  

    第三,“磷肥等肥料工业技术规范”对总氮总磷重点管控行业全面实施许可量管控。对所有磷肥排污单位实施总磷许可量管控,对所有复合肥料(复混肥料)排污单位实施总磷、总氮许可量管控。

  

   两种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现阶段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主要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等标准。通过大量调研发现,目前该行业部分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普遍过于宽松,鉴于此,“磷肥等肥料工业技术规范”参考正在制订中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产排污系数手册、基准排气量,拟定了部分污染物单位产品排放绩效值。年许可排放量分别基于许可排放浓度和单位产品排放绩效两种方法计算,从严确定。

  

   自行监测的差异化要求

  

   “磷肥等肥料工业技术规范”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总则》(HJ819),结合实际排放量核算要求,废气主要排放口颗粒物除熔体型复混肥料(复合肥料)造粒尾气(手工监测最低频次为次/月)外均为自动监测。限于当前监测技术,氟化物为按次/月监测。

  

    鉴于该行业主要排放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较小,“磷肥等肥料工业技术规范”将该主要排放口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确定为按次/月监测。一般排放口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为一次/半年到一年。

  

    废水排放口中除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要求自动监测外,为落实环水体〔2018〕16号要求,“磷肥等肥料工业技术规范”提出磷肥工业废水总排口总磷和复混肥料工业废水总排口总磷、总氮开展自动监测。

  

    同时,为加强雨水外排口监测,提出排污单位排水期间对雨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进行监测,为鼓励先进如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监测一次。

  

   细化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简化台账

  

   “磷肥等肥料工业技术规范”提出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及要求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一致,同时补充了氟化物物料衡算法,参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确定产排污系数,并对明显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部分进行了调整。

  

   同时,为减轻排污单位负担,台账仅保留污染防治设施及监测内容,并对实施简化管理的行业进一步放宽相应要求。

  

   背景知多点:

  

    据2016 年环境统计数据,214 家磷肥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621 吨,氨氮排放量109 吨,颗粒物排放量1.39 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3.31 吨,氮氧化物排放量1.39 万吨; 70 家钾肥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57 吨,氨氮排放量60 吨,颗粒物排放量2995 吨,二氧化硫排放量5396 吨,氮氧化物排放量2652 吨。

  

    445 家复混肥料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672 吨,氨氮排放量101 吨,颗粒物排放量1.23 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1.23 万吨,氮氧化物排放量5161 吨; 102 家有机肥料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82 吨,氨氮排放量4 吨,颗粒物排放量340 吨,二氧化硫排放量757 吨,氮氧化物排放量441 吨。

  

    本标准适用于肥料制造工业中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涵盖了除氮肥外所有肥料制造工业。除废气、废水外,本次将磷石膏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主要填报产排污环节、设计年产生量、含水率、砷含量及处置途径、处置方式、最终去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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