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农业农村局 浦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大红柑种植农药安全使用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大红柑种植环节农药使用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药行为,切实保障大红柑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产业品牌声誉,促进我县大红柑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大红柑种植农药安全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生产主体责任
大红柑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户等生产经营主体,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科学规范使用农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责任。
二、规范农药采购使用行为
(一)严禁采购使用无农药登记证、无生产厂家、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三无”农药及农业投入品,严禁通过非法网络平台、无证流动摊贩、无资质网店等渠道采购农药及农业投入品,须从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农资经营单位采购,并留存采购凭证。
(二)严禁在大红柑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限制使用的农药(含甲拌磷、氧乐果、克百威等禁限用农药),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尤其是高风险常规农药,包括阿维菌素、丙溴磷、联苯菊酯、噻虫嗪、螺螨酯、苯醚甲环唑、哒螨灵、丙环唑、戊唑醇、咪鲜胺等。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三)严禁使用未经国家登记的以及成分不明、来源不清的农业投入品用于大红柑种植生产,严禁采用打吊瓶等方式防治大红柑黄龙病等病虫害,严禁在大红柑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三、明确违法违规处罚标准
(一)对使用禁用农药,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等行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农药使用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采用打吊瓶或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查处,并溯源核查药品销售渠道。对抽检不合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强化属地与监管责任
各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大红柑种植田间日常巡查排查,发现以打“吊瓶”方式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着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处置。发现违规销售假劣农药的企业或个人的,要及时上报县监管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常态化开展大红柑种植生产等环节的农药使用专项检查和产品质量抽检,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畅通监督举报渠道
欢迎广大群众、果农及社会各界对大红柑种植环节违法违规用药行为进行监督举报。违法事实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举报电话:0777-8212018、0777-8211202
举报邮箱:pbxnyj@163.com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浦北县农业农村局 浦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