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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做好全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9-01-05 10:53:23 来源: 广西农业厅 作者: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第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国家对限制使用农药(以下简称限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许可管理,授权各省制定限用农药的定点经营规定和布局。根据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全区各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根据粮食作物耕地面积、乡镇数量以及限制使用农药销售使用情况,确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的数量,提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方案。我厅经审核和公示后已于近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全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的公告》(桂农业公告〔2018〕42号)。


    通过实行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及定点数量控制,进一步加强对限制使用农药的监管,落实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和使用主体责任,实现专柜销售、实名购买、电子记录等可溯源管理,促进农药使用者使用高效低风险农药品种,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


    相关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全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的公告(桂农业公告〔201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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